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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轻工学院2017级本科专业大类招生与培养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1 00:00:00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并构建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经学院研究并报学校审批,决定在2017级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这三个专业实行按化工与制药大类招生,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这二个专业实行按食品与生物工程大类招生,轻化工程、包装工程这二个专业实行按轻工类招生。为规范培养工作,特制定专业学生分流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落实“学以致用、全面发展”和“优化知识、强化能力、提高素质、发展个性”的人才培养目标,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管理,激发学习兴趣,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培养模式与教学组织

学院对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的培养模式,即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和专业方向,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第二学期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工作,第三学期正式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某个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

分流前学生应认真参加专业导论课的学习,积极参加学院和导师团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尽早确定自己的专业兴趣与目标专业。

三、专业分流的组织及程序

1.在学校教务处统筹协调下,本学院成立学生专业分流领导小组,制定本院专业分流细则,明确各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分流名额和分流条件,负责学院内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具体工作。学院的分流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后统一在网上公布。

2.专业分流只能在学生入学当年经学校批准并正式公布的专业大类所含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范围内进行。

3. 学院于2017年4月11 日前向学生公布大类内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分流细则, 4月12 日至4月19日完成分流解读、学生组织分流、分流结果公示等工作。

4. 按学校要求,分流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申请数量不满20人,该专业(或专业方向)停开,学院根据所制定分流细则将学生分流至大类中的其他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

5. 4月20日学院将分流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6.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分流后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并遵守学院制定与后续教学活动及学生管理相关的规定。

7. 按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若因休学、公派出国留学等学籍异动不能参加本年级专业分流的,复学后由学院按入学年度大类所属专业组织补分流。

四、专业分流细则

1.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首先考虑学生志愿,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学习专业兴趣、专业特长、学习成绩等综合因素,进行专业分流。

2.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兼顾学院现有的教育资源和专业提点,对2017级大类招生各专业的学生人数上限设定为:化工与制药类各专业65人;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各专业 65 人;轻工类各专业 43人。根据各专业发展情况,今后如需对上限进行调整,必须经学生专业分流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3. 2017级大类招生包括的专业为:化工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制药工程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食品与生物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生物工程专业);轻工类(轻化工程专业、包装工程专业)。学生填报志愿只能在大类内选专业,学生应将大类专业按第一、二或三志愿填写完整,否则志愿视为无效,按服从分配执行。

4. 按照“志愿优先,排名优先”的原则,在专业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学生填报的第一、第二、第三志愿的顺序进行分流。在所有专业上限人数以内,按“志愿”的先后进行优先录取,同一志愿情况下按“排名”进行优先录取,即:

1)若某专业第一志愿人数超过专业规定上限人数时,按“排名优先”原则取到上限人数时,则该专业分流工作结束,余者参加到其它专业的候选队列;

2)若某专业第一志愿人数不足上限人数时,取完第一志愿的学生,按填报该专业第二志愿的“排名优先”进行录取,达到该专业的既定人数时,该专业分流工作结束,余者参加到其它专业的候选队列。

5.学生分专业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以第一学期中的门核心课程(高等数学、大学语文、C语言程序设计、大学英语、无机与分析化学、无机与分析化学实验、专业导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体育课)为基础将各门核心课程的成绩进行累加计算出学生分专业排名总成绩。对于大学英语,修读等级更高的英语课程的相应成绩,乘以一个系数K(K1)后再进行统计,以增加可比性。具体方案是:统计高、低等级课程的平均分,对应记为A、B,如AB,K取为1;如A

6.其他情况说明:因各种原因休学后复学和降级至2017级学习的同学,仍然进入原专业就读;根据学校规定,中德2+3项目转入的学生仍进入原专业就读;第二学期转入的学生等特殊情况由于成绩无法排序不在上述对象中,仍需填《分专业志愿表》,由各专业负责人组织面试报结果于学生专业分流领导小组集中讨论。

7.专业分流过程中如遇其它特殊情况,由学院学生专业分流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决定。

五、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学院学生专业分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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