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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教职工: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13号)转发给您,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人事处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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