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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浙江省优秀高等教育科研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3 00:00:00      点击次数: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浙江省优秀高等教育科研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2014年工作要点(浙高教学会〔2014〕1号)》安排,决定组织开展第二届浙江省高等教育科研成果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范围
    申报参评本届优秀高等教育科研成果奖的成果必须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与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立项和结题的高等教育科研成果(专著、译著、论文、调查报告等,下同)。
2.浙江省各高等院校(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自主选题,组织开展的高等教育科研成果。
3.浙江省各高等院校(会员单位)、各专业委员会所属个体和团队成员自主选题,独立或协同开展的高等教育科研成果。
二、申报资格
1.申报参评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人事关系在浙江的著作权人(简称我省作者)的高等教育科研成果,或以我省作者为主完成并能在成果中得到明确标示的高等教育科研成果。
2.我省作者在申报与省外、国外人士合作的高等教育科研成果时,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获得合作者出具的明确标明“允许浙江省作者申报,本人放弃在浙江省申报和获奖的权利”的声明书(国内合作者还需加盖合作者所在单位公章),才具有申报资格;省内作者合作的成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只能联合申报,具名以出版、发表时的署名顺序为准。
3.多人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原则上以个人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册)申报参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整体参评,须以集体名义申报。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做整体申报;个人论文集可作专著类申报;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
4.已故研究者的科研成果,申报权属于其继承人。
三、申报成果要求
1.研究报告类申报成果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社会应用价值,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如获得相关领导的批示和批复,或被有关部门采纳,在一定范围内应用,须提交相关证明,以实际应用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正式发布文件的时间为准。
2.论文或著作类申报成果应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公开出版物发表,或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或有一定的创新和社会影响。论文类成果申报须提供刊物的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及封底的复印件;著作类成果须提供原件。
3.申报成果的真实性由项目申报者负法律责任,推荐单位负责把关审核。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成果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报质量,发现下列情况者,取消申报资格。
    (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2)申报材料、手续不符合申报规定;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纠纷;
    (4)已获厅局级及以上奖励。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1.本届优秀高等教育科研成果评选,首先由各会员单位和专业委员会组织初评,限额推荐申报。申报单位与推荐机构可以是同一单位。各本科高校推荐科研成果不超过5项。协会不接受个人申报。
2.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第二届优秀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申报表(附件一)一式6份;申报成果原件1份、复印件5份,申报表置于封首,与成果原件、复印件合订(著作类成果用回形针或夹子与申报表合在一起);本省作者与省外作者合作的申报成果还需提供对方放弃申报与获奖权利的声明书2份(附件2);各申报部门须提交申报汇总表1份(附件3)。
3.科研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将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4.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申报材料须以书面方式报送科研处,并将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科研处邮箱。
五、其他事项
1.本届优秀高等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宁缺毋滥原则,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另设一定数量的学术进步奖,并将对获奖科研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2.请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缺少相关材料的申报项目,不再另行通知补充材料,该申报项目也不具有参评资格。
3.每项科研成果申报需缴纳项目评审费100元,在学校确定报送高教协的项目清单后,由科研处统一通知申报人缴付。
 
联系人:茹潇潇
电话(传真):0571-85070181    
电子邮箱:zustkjcrxx@126.com
                            
                          
 
                             
 
                                科研处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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