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欢迎您!

党风廉政

社联二维码

学生会二维码

党风廉政
“以案说纪”之二
发布时间:2020-04-13 09:33:39      点击次数:

违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

相关规定的案例和分析


近年来,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已成热点话题,违法违纪案件时有曝光,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科研人员形象,影响了科研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应当引起我们高度警觉。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影响着高校科研质量、水平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以及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一) 伪造公文骗取经费

20124月,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发布题为“湖南两教师伪造总署公文被处分”的消息。20106月至20118月期间,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王某通过委托他人私刻公章、制作假公函,先后伪造新闻出版总署科研立项文件7份,交给学院科研处。涉及所谓“课题”7项、所谓“立项经费”83万元,其中包括与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有关的“课题”两项。2011108日,该高校致函新闻出版总署,请求确认科研课题有关公文的真伪性,经与总署办公厅核实,所附7份总署公文均系伪造。

20111228日,该高校对两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王某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科研处副处长职务。

【案例剖析】

伴随着科研经费增长,一些学者争抢课题、项目的目的,不是为了开展研究,而是通过申请课题致富。在课题申请立项过程中,某些科研人员以身试法,在科研材料中“注水”或提供虚假材料,以达到申报成功的目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时对材料的真实性未能有效审核,在本案中,该院科研处副处长李某也参与其中,更加不易察觉。

(二)以在校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肖某,男,54岁,北京某高校外国语学院院长,2007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

2008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那里拿到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从20085月至12月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利用学生的名义领款每次都是800元。而事实上,根据下达项目的这家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作为学校教师,肖某无权领取劳务费。因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由此案发。 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案例剖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科研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而科研经费往往又直接与课题项目挂钩,一项课题的经费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一些国家、国际重点课题,立项之后的经费更是源源不断。

科研经费花不完怎么办?学校制定了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流程,但学校每天需要报销的费用庞大,审核人员难以全面审核所有的单据。几乎所有高校都会制定严格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但许多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经费不缺,管理不严,资金只要拨下来,就想方设法用完,用不完时,就想办法用完。

(三)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假发票等套取课题经费

1.北京某大学化学学院两教师以外出考察、对外学术交流等虚假名义报销个人旅游费用

徐某,男,原北京某大学化学学院高级实验师。

谢某,男,原北京某大学化学学院玻璃实验室技师。

徐某利用管理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的职务便利,以外出考察、对外学术交流等虚假名义,多次伙同谢某或其独自使用公款报销个人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30104.53元,涉嫌贪污罪。

20047月,化学学院物理化学实验室组织教师前往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等六所高校考察。徐某为方便自己个人旅游,提前独自前往湖北省十堰市游玩,后与其他教师汇合继续参与正式考察活动。考察结束后,徐某再次独自前往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九华山等地旅游观光。回京后,徐某以调研等名义。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正式考察活动以外的个人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2032.90元予以报销。

20067月,徐某以陪外宾参观考察的名义,伙同谢某前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芝地区、日喀则地区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等地旅游,后谢某从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制作经费中,分两次转款38870元至徐某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中,随后两人将上述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9073元在该开发经费中予以报销。

20078月,徐某再次伙同谢某,与谢某、张某(谢某妻子)等人以暑期学习交流的名义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那拉提地区、吐鲁番地区等地旅游,后两人再次使用上述转至徐某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中的款项将其本人、谢某的全部旅游费用以及张某部分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8452元予以报销。

20062月,徐某以调研及陪外宾考察的名义,个人前往广东省湛江市、海南省三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林市等地旅游,回京后,徐某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此次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2225元予以报销。

20071月至2月间,徐某与谢某自行开车前往河北省承德市旅游,共计花费人民币1317.02元、从承德市回京后,徐某又独自前往江西、江苏等地旅游,共计花费1853元。此后,徐某以校际交流、学习等名义,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上述两次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3170.02元予以报销。

200710月,徐某与其同事吴某等人前往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云台山等地旅游,回京后,徐某以去郑州大学考察学习的名义,使用其负责管理的化学学院仪器开发经费,将其本人在此次旅游中产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4020元予以报销。

徐、谢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2. 山东财政学院课题组违规报销差旅费

2013 3 月,济南时报报道,原山东财政学院“微山旅游规划”和“傅村镇旅游规划研究” 课题组借差旅费之由报销各地到佳木斯的单程火车票1505 张, 金额共计28.36 万元。事后,课题组责任人受到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3.原浙江某学院科技处副处长凌某某贪污案

2004年至2009年期间,凌某某在担任浙江某学院科技处科研管理科科长、科技处副处长期间,利用管理、经办科技处科研项目经费、行政公务经费等职务便利,采用虚构科研项目专家评审费清单和虚报公务开支等手段,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51700元,后用于个人开支。

20131125日,凌某某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剖析】

我国高校科研经费一般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课题组申报课题时都会做预算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由课题组具体使用科研经费,实行先自行支付事后核查报销制度。财务部门在核查报销时很难核实科研设备的真实用途,与课题是否相关,因此就导致了“夹带现象”,即科研人员在购买科研设备和实验室器材的同时购买私人用品,并一同开票报销。“夹带现象”在科研经费的报销中非常普遍,也不易于被查出,所以个人人员存在很强的侥幸心理,并一再违规违纪甚至犯罪。许多科研工作人员都默认此种做法,也并不视其为一种多么耻辱和罪过的事情。正是由于科研人员的这种意识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严造成了此类事件的屡屡发生。

许多科研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的理解也存在误区。认为“我拉来的项目,经费怎么用当然是我说了算”,很多人甚至将个人或家庭的一些开销,比如餐费、机票、火车票,都用科研经费来报销。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个别科研人员利用科研经费使用监管上的漏洞,将科研项目变成了个人的“提款机”。


上一篇: “以案说纪”之一
下一篇:“浙科廉音”第二讲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浙江科技大学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xcb@zust.edu.cn  浙ICP备11051284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留和路318号浙江科技大学习得园C2-6楼 邮编:310023 电话:(0571)85070370